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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环境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
2022-09-30 15:34   审核人:

根据2012年《实验室卫生管理规定》修订

【制定依据】

(1)     教育部《高等学校实验室环境管理规范》(教技〔202210号);

(2)     河北省教育厅《河北省高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标准》(冀教后勤〔202117号);

(3)    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《校园后勤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(东秦后勤〔202014号)。

【制定目的】统一实验室环境卫生标准、明确卫生责任、规范清洁作业与物品摆放,营造整洁、有序、安全的实验环境,防范环境类安全隐患。

1 责任体系

(1)     各实验室设置专职卫生负责人,全面负责本区域卫生统筹、监督、检查工作;进入实验室的所有师生均为环境卫生共同责任人,须自觉遵守卫生制度、参与清洁工作。

(2)     建立学生值日制度,每节实验课程结束后,由当次值日学生完成基础清洁工作,教师现场监督落实。

2 现场摆放规范

(1)     实验橱柜、桌椅、仪器设备、桌面物品布局规整、摆放有序;备用器材、闲置工具统一收纳至橱柜,不得随意堆放。

(2)     实验项目变更后,更换下来的器材分类摆放至指定区域,全覆盖防尘保护,确保器材处于待用状态。

3 清洁作业要求

(1)     日常清洁:每节实验结束后,指导教师组织学生清理实验台面、归置器材,按规范分类处理实验废弃物、生活垃圾,将垃圾转运至校内指定收集点。

(2)     定期大扫除:卫生负责人每周组织一次全域深度清洁,确保实验台面、地面、设备表面、门窗玻璃、墙角无灰尘、污渍、杂物。

(3)     公共区域管理:实验楼门厅、走廊、楼梯等公共通道严禁堆放设备、家具、杂物,保证通道全程畅通,满足人员通行、应急疏散要求。

4. 资产与环境联动管理

(1)     报废、积压仪器设备严格按照学校资产处置流程,完成审批、登记后移交设备回收仓库;多余家具限期退还资产管理部门,做到处置合规、场地整洁。

(2)     中心定期开展卫生专项检查、评比考核,检查结果纳入教职工、实验室年度考核。

附则
本规定由实验教育中心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实验教育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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