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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安全综合管理规定(含分级分类管理)
2023-09-30 15:37   审核人:

根据2012年《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》修订

【制定依据】

(1)  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(2002年发布,2021年修订);

(2)     教育部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》(教技函〔202314号)、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教技函〔202315号);

(3)     河北省教育厅《河北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》(冀教高〔202322号);

(4)     东北大学《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》(东大技字〔202219号);

(5)    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《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》(东秦教〔202130号)。

【制定目的】落实安全主体责任,实施实验室分级分类管控、危险源全周期管理,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,防范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。

1 总体方针与责任体系

(1)     严格落实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方针,遵循党政同责、“一岗双责”、齐抓共管、失职追责原则,执行学校-中心-实验室三级安全责任体系,中心主任为安全第一责任人,各实验室负责人为直接安全责任人,技术人员兼任专职安全员。

(2)     所有实验活动开展前,必须对师生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,明确风险点、操作规范与应急措施。

2 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

(1)     分级管理:根据危险源风险等级,将实验室划分为级(重大风险)、级(高风险)、级(中风险)、级(低风险),分级标识上墙;高风险实验室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,增加巡查频次。

(2)     分类管理:结合中心实际,划分为机电类、电学类、物理综合类实验室,按类别制定专项操作规范;实验室用途、危险源发生变化时,立即重新开展风险评估并更新分级分类台账,上报学校备案。

3 危险源与危化品管理

(1)     易燃易爆、剧毒、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实行全周期管控,严格执行领用、登记、使用、回收、销毁流程,专人专库保管,领用留存完整记录。

(2)     实验产生的废气、废液、废渣、固体危废,严格按照环保及学校规定分类收集、统一处置,严禁随意排放、丢弃,杜绝环境污染。

4 日常安全管控

(1)     仪器设备、实验设施未经管理人员许可,任何人不得擅自挪动、拆卸、改装、启用。

(2)     安全防护器材、消防器材定点摆放、标识清晰,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,严禁挪用、遮挡、损坏;全体工作人员须熟练掌握使用方法。

(3)     实验室钥匙专人保管,禁止私自配钥匙、转借钥匙;非工作时间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实验室。

(4)     每日下班前、法定节假日放假前,必须全面检查门窗、电源、气源、水源,清理实验现场,妥善保管贵重设备与物资,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岗。

5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

(1)     建立日常巡查、每周排查、每月全域检查、学期综合督查机制,对设备安全、电气安全、消防安全、应急设施、危险源进行全覆盖排查。

(2)     安全隐患实行清单化管理、闭环整改,明确整改责任人、整改时限、整改措施,整改完成后复查验收,确保隐患清零。

(3)     发现安全隐患、异常情况须第一时间上报,不得拖延、隐瞒。

6 事故处置

发生安全事故时,现场人员立即启动应急措施,控制事态扩大,保护事故现场,第一时间按层级上报,配合事故调查处理。

附则
本规定由实验教育中心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实验教育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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